1. 目的: 为了配合国家、本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工作日常管理和协调,并使之符合国家、省物价管理政策和医院医疗、行政的各项规定,促进医院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浙江省等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2. 范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
3. 权责:
3.1 医保医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总体方案。
3.2 医保医费办公室: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和协调。
3.3 信息科:开发设计编制计算机收费管理程序。
3.4 财务部:执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价格管理政策及医院收支管理制度。
3.5 医学工程科: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及医院物资、耗材管理制度。
3.6 药剂科: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及医院药品管理制度。
3.7 各收费科室: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及医院医疗价格管理制度。
4. 定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指医院各科室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
收费管理。
5. 作业内容:
5.1 医保医费管理委员会:(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医费:医疗价格。下同)
5.1.1 主任:医院分管领导
5.1.2 副主任:医保医费管理办公室主任
5.1.3 委员:医务部、财务部、护理部、信息科、医学工程科、药剂科、普外科、神经内科、廿三里院区、福田院区等各有关科室负责人
5.2 委员会主要职责:
5.2.1 编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总体方案;
5.2.2 贯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掌握国家、本省物价有关政策的调整,制订和培训本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具体运转程序和操作规定;制定或会同有关科室制定本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配套政策;
5.2.3 会同医保医费办公室对各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反馈,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5.2.4 会同有关物价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5.2.5 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5.3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各部门:
5.3.1 医保医费办公室:
5.3.1.1 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和协调,并使之符合国家、本省物价管理 和医院医疗、行政的各项规定。督促检查医疗服务价格的各项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及时掌握国家、本省及各地、市、县有关政策的调整,制订和培训本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具体运转程序和操作规定;
5.3.1.2 设定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库,并实行双人独立核对,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的准确性。协助药剂科、临工科等部门修正和调整本院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
5.3.1.3 维护医院计算机中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库,;
5.3.1.4 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中医用材料可否收费;
5.3.1.5 指导和培训各科兼职物价管理员;
5.3.1.6 核准各科室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
5.3.1.7 组织自查医疗收费情况;
5.3.1.8 申报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5.3.1.9 向管理部门备案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5.3.1.10配合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
5.3.1.11接待和处理病患对医疗服务价格的投诉以及费用查询,接待病患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咨询;
5.3.1.12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需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 提出计算机需求方案;
5.3.1.13每月配合医保审核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5.3.2 信息科:
5.3.2.1 开发设计编制计算机收费管理程序,修改数据库结构;
5.3.2.2 根据医院管理要求,不断完善住院收费系统所有程序、药房管理系统、部门收入统计、部门收费、手术与麻醉管理、营养食堂、中药房、医生站收费、护士站收费、门诊诊间、门诊收费、收费标准管理(医保比例设置)各查询统计软件、检验系统、输血系统、病案系统、(触摸屏)费用查询系统、财务统计报表等;
5.3.2.3 根据医保医费管理办公室的需求将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进入计算机;
5.3.2.4 协助各科室建立收费项目模板,并将常用收费项目设置到里面;
5.3.2.5 配合医保医费管理办公室接受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
5.3.2.6 配合医保审核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5.3.2.7 根据医院物资采购制度,执行医疗设备和医用消耗材料购置管理条例;
5.3.2.8 严格执行医用材料零差价政策;
5.3.2.9 配合医保医费办接受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
5.3.3 财务部
5.3.3.1 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的相关管理政策,执行医院收支管理制度;
5.3.3.2 依据医院科室成本核算和项目成本核算资料, 对新增医疗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标准的测算工作;
5.3.3.3 协助药剂科、物价管理员管理和调整收费价格,督促收费制度的执行;
5.3.3.4 参与医院对收费价格的自查;
5.3.3.5 每月底编制各类记帐月报表,报上级相关部门;
5.3.3.6 配合医保医费管理办公室接受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
5.3.3.7 配合医保审核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5.3.3.8 协助执行药品价格的调整
5.3.4 医学工程科:
5.3.4.1 根据医院物资采购制度,执行医疗设备和医用消耗材料购置管理条例;
5.3.4.2 严格执行医用消耗材料收费零差价政策;
5.3.4.3 配合医保医费办接受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
5.3.4.4 配合医保审核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5.3.5 药剂科:
5.3.5.1 根据医院用药管理制度,执行药品价格管理;
5.3.5.2 严格执行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招标价格;
5.3.5.3 未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按有关政策规定的限价执行;
5.3.5.4 配合医保医费办接受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
5.3.5.5 配合医保审核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5.3.5.6 药品价格调整的申请。
5.3.6 各收费科室:
5.3.6.1 各科室设兼职收费管理员;
5.3.6.2 严格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服务项目价格收费;
5.3.6.3 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分解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不得增加收费频次、取消项目继续收费;
5.3.6.4 遵照医嘱和护理记录收费,不得超过医嘱和护理记录的内容、范围和时间限制的收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与医保医费办公室联系;
5.3.6.5 各科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或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按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申报制度执行;
5.3.6.6 配合医保医费管理办公室接受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
5.3.6.7 配合医保审核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5.3.6.8 护理单元在病人出院前抽取一定比例的患者对费用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6. 注意事项: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7. 相关文件:
7.1 《义乌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7.2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7.3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8. 使用表单 :无
9. 使用单位: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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